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14.1 消防应急灯具发出故障信号或不能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应及时检查电池电压。电池电压过低,应及时更换电池;光源无法点亮或有其他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14.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14.3 每季度检查和测试系统的下列功能,每次数量不应低于实际安装数量的 25%,4 次覆盖率应为100%:
    a) 检查消防应急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安装牢固,外观完好,无缺失,不应使用插座与供电回路连接,状态指示应正确;
    b)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安装牢固,各接线端子应无松动、锈蚀,保护完好,各状态灯显示应正确;
    c) 切断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在 30 min 后,用照度计测量,其照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疏散走道的中心线及边缘,不应低于 1.0 Lx;
    2) 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地面任意一点,不应低于 3.0 Lx;
    3)  楼梯间地面中心线、前室或合用前室地面任意一点、避难走道的中心线及边缘,不应低于5.0 Lx;
    4) 病房楼或手术室的避难间地面任意一点,不应低于 10.0 Lx。
    d)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及火灾时仍需工作的房间,不应低于正常照度;
    e) 集中电源应按照厂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没有说明的,每 3 个月进行 1 次完全充放电;
    f) 检查集中控制功能,手动启动消防控制设备上任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按照设计逻辑关系,触发相应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器,观察该防火分区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接收报警及反馈信号情况。

目录导航